輔導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如何申辦(下)
五、問:新修正之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與未修正前相較,有何不同或需要注意之處?
答:
(一)為配合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台」作業,對申請本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學金者「清寒」之界定,由原居住地村里長出具清寒證明,改採比照教育部就學貸款及農、勞委會就學獎補助之規定,修正為申請人及其配偶年所得,需符行政院訂定之「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一百一十四萬元之上限)。
(二)再次強調政府預算發給之子女獎、助學金、學雜費減免及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子女獎、助學金,申請人僅能擇一申領,不得同時申領,否則必須追繳重覆申領之獎、助學金或學雜費等。
(三)應備齊檢附證件(詳如第四題)申辦。
六、問:本學期是否新修正規定為申辦學校任何獎、助學金,就不能辦理輔導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
答:按本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核發作業規定第六點:「政府預算發給之子女獎、助學金、學雜費減免及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子女獎、助學金,申請人僅能擇一申領,不得同時申領。」之規定,申請本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學金,不得與政府預算發給之子女獎、助學金同時申領,又上開規定,已行之有年,並非新修正之規定。
七、問:本次新修正之規定有何鬆綁之處?
答:
(一)原規定申請人或其配偶若為任職公務機關(構)之工級或約聘僱人員,除須檢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外,另須檢附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目前鬆綁為申請人或其配偶若任職公務機關(構),僅檢附依規定不能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並符合其他各款(例如:家庭年所得與成績等)規定,即可申辦獎學金,不另受低或中低收入戶等身分限制,以實際嘉惠任職公務機關(構),惟依規定無法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之清寒榮民、眷。
(二)申請獎學金者,改由本會主動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調閱申請人家庭年所得資料審查,取代自行檢附村里長出具「清寒證明」之作法(免除部分村里長不願出具清寒證明之困擾),更加落實便民之宗旨。
(三)戶籍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歸屬之榮民前配偶,鬆綁為如符合其他各款(例如:家庭年所得與成績等)規定亦可申辦。
(四)無法及時提供學生證影本時,亦可繳交在學證明正本或學費收據影本替代。
(五)原規定應繳交郵政存摺影本,鬆綁為新辦或異動時才需檢附,曾繳交該項影本而續辦者,不需再繳交。
八、問:對任職公營事業機構領取單一薪俸者,有無新修正之處?
答:有關支領一次退伍金轉任公營事業機構(屬單一薪俸)之榮民,如符合其他各款(例如:家庭年所得與成績等)規定,欲申辦本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學金者,仍需出具未領該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子女獎助學金及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方可申辦。
九、問: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台」,現有比對那些機構之資料需擇一申請者?
答: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四)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
(五)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六)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獎助學金。
(七)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八)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
(九)政府預算所發放之獎、助學金。
十、問:以往申辦獎、助學金均於短期內即收到匯款,本學期需多久時間入帳?
答:今年因係初次至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調閱申請人家庭年所得(未超過新臺幣一百一十四萬元者)資料,需要一段作業時間,初估約計十一月份發放匯款金額。
十一、問:「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核發多少金額?
答:獎、助學金均採同一金額標準:
(一)大學、技術學院、五專後二年、二專: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二)五專前三年、高中(職):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三)國中、國小:新臺幣五百元。
十二、問:「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何時、何地申請?
答:
(一)申請子女獎學金或助學金,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1.第一(上)學期: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
2.第二(下)學期:每年二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
(二)申請子女獎學金或助學金,應檢附身分及就學有關資料,向本會各縣市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並於申請表上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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